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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餐饮服务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省餐饮服务管理协会”;简称:“海南餐饮协会”,英文名称:Hainan  Catering Services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简写:“H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海南省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本省范围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和谐,以“以人为本、服务创新、合作发展”为指针,面向全行业,反映会员愿望,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发展现代经营方式,开拓服务消费市场,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推动餐饮行业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一横路华宇大厦5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以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会员经济效益为中心,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发挥桥梁、平台作用,为会员及相关企业组织举办推广活动, 联合餐饮企业进行集中采购,搭建供需双方购物平台,为会员企业节约成本,保障产品质量等工作;参与和协助省政府有关部门制(修)定有关餐饮服务行业管理的发展政策、法规及制定行业标准。
(二)为餐饮服务企业提供市场信息、专家咨询、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服务与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实施名牌战略,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侵害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参与并协助政府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管理,从而保障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与管理等。
(三)调查研究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动态与发展趋势,组织开展餐饮联盟消费活动,促进行业发展;在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四)开展或参与行业培训、竞技、展销、考察、团购等活动,为会员单位输送专业人才,培育品牌战略,促进行业持续提高经营理念、优化经营环境。
(五)协助政府指导、协调、规范、管理全省餐饮行业市场秩序,推进餐饮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保障能力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从源头规范餐饮业物料用品进货渠道,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餐饮行业内部资料,以行业专刊、快讯、网络等宣传平台宣传科学饮食习惯、推广营养饮食方式;
(七)组织、参与海南省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等级评定,引导行业走绿色餐饮认证和酒家等级评定及表彰行业内先进典型,协助政府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开办实体,开展与餐饮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开办餐饮服务管理咨询中心等,服务行业发展。
(九)办理政府委托、交办的相关事务,开展其它相关的工作、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八条 入会要求:
(一)是省内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经营餐饮业、中餐、西餐、酒家、酒楼、茶艺、简餐、大排档等专业人士,或是与本行业工作有关的单位、个人。
(二)承认、执行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缴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本协会工作,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优先享有本协会的信息、资料,优先在本协会会刊、宣传册刊发著作、信息、广告等。
(四)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参与的有关活动。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海南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章程、决议,维护本协会信誉、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事务。
(四)支持、参加本协会组织、参与的有关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依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凡有更名、迁址、变更在本协会任职代表人等相关事项,个人会员凡有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等事项,均应告知本协会秘书处。会员退会,须告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牌匾、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凡有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其它不适于继续作为本协会会员等情事,经理事会决定,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终止事宜。
(三)选举、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及其它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会费数额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组成,由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领导协会工作,对协会重大工作作出部署,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
(二)根据理事会的授权,调整和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吸收或除名会员,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主持日常工作。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主持日常工作的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督促执行、协调落实以上大会、会议决议;
(二)签署或授权签署本协会文件;
(三)负责人事工作,聘用、辞退内设机构、代表机构、下设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施工作计划,负责文秘、财务、接待等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会务;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代表机构、下设机构工作;
(五)对各代表机构、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发展议案;
(六)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会务;
(七)以本协会名义向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请示事项、反映意见、提出建议、申请要求,以及协助会员解决困难;
(八)负责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必
须是单数)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力和义务:
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会员、社会、企业等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变更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会员退会、被停止会籍或是被取消会籍时,其已交纳的会费或替代会费的财务、已捐助或赞助给本协会的其他财务等不予退还。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海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海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 年 11 月 1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海南省餐饮服务管理协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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