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服务大厅 > 最新动态 >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食品药品“红黑名单”发布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6-12-23 11:3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海口市食品药品“红黑名单”发布规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本规定适用于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包含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4日
 
 
 
 
 
海口市食品药品“红黑名单”发布规定
 
一、红名单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个人,可择优列为食品药品守信“红名单”:
(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守法遵规,诚信经营,最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可择优列入红名单。
(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因为诚信守法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
(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可以纳入红名单的情形。
二、黑名单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个人,可列为食品药品失信“黑名单”:
(一)依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一年以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且不适用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七)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裁判文书的。
(八)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九)其他可以纳入黑名单的情形。
三、发布程序
食品药品诚信评价工作遵照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由食品药品有关内部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食药监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公示。市食药监局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拟评定为“红黑名单”单位名单,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间,列入“红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被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取消该生产经营者“红名单”发布资格。
(三)公布。公示后10日内没有发现异议,公布评定结果,并在市食药监局官网和“诚信海口”网上进行发布。
四、动态管理
(一)食品药品安全守信“红名单”公布的期限为一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红名单资格。
(二)“黑名单”公布期限为一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届满后一年,符合上“红名单”条件的,可以上“红名单”发布。
(三)食品药品“红黑名单”发布情况向市文明委等部门进行通报,列入全市诚信体系建设内容。
五、奖惩措施
鼓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自觉守法,对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诚信等级级别实行下列分类管理:
(一)被评为守信“红名单”单位:
1.除投诉举报、监督抽样、专项检查等外,免予日常巡查;
2.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资质评定等进行食品药品守法诚信审核时予以推荐;
3.优先纳入诚信企业等评先选优的推荐单位,并作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安全政策法规宣传、业务指导服务、招用工、政策扶持等优先服务对象。
(二)被评为失信“黑名单”单位:
1、市食药监部门除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外,作为食品药品执法的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查处执法力度,并将严重违法行为向社会曝光;
2、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资质评定等进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守法诚信审核时予以一票否决。

3、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失信单位,加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检查力度,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巡检和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加大对其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六、附则

本规定由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课程推荐更多
官方微信
微信公众号:国际美食联盟
快来关注我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