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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办

时间:2016-12-12 11:5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发布时间:2016-08-02    字体[    ]    

琼食药监药产〔2016〕24号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企业停止生产和下放无菌药品认证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285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不再受理药品GMP认证申请。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办法》(琼食药监安〔2011〕54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有关直属单位。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月日印发
 
海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认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负责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
第四条 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实施工作由省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药品生产处)、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和省药品审核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认证中心)负责。省局药品生产处负责现场检查方案会签、评定结果审批、和审批结果公告等工作;省局审批办负责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受理,审批结果的送达等工作;省认证中心负责申报材料技术审查、组织现场检查、结果评定、评定结果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省认证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七条 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八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送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见附件2)。
  第九条 省局审批办对药品GMP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及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予以受理的认证申请,省局审批办在3个工作日内转省认证中心。
第十条 省认证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充资料,逾期未报的,其认证申请予以终止。
技术审查工作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补充资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省认证中心完成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后,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4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从海南省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选派。检查员应熟悉和了解相应专业知识,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及外省国家药品GMP检查员参加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省认证中心应在现场检查前通知申请企业。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5天,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认证中心或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负责协调和联络与药品GM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向申请企业出示药品GMP检查员证及检查通知,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注意事项以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
  申请企业在检查过程中应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应报省认证中心批准。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定。
  分析汇总期间,企业陪同人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 检查缺陷的风险评定应综合考虑产品类别、缺陷的性质和出现的次数。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具体如下:
  (一)严重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
   (二)主要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
  (三)一般缺陷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
  第十九条 检查组向申请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内容,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申请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无异议的,应对缺陷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认证中心。如有异议,可做适当说明。如不能形成共识,检查组应做好记录并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结合风险评估原则提出评定建议。现场检查报告应附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并由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省认证中心。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检查组应及时向省局药品生产处及省认证中心报告,省认证中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现场检查活动。检查组应将有关情况在报告中详细记录。如有必要由省药品生产处通知稽查部门介入。
  中止现场检查的,省认证中心应根据省局调查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认证检查。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二十二条 省认证中心应结合企业整改情况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可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综合评定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定应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所评估产品的类别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时,低一级缺陷累计可以上升一级或二级缺陷,已经整改完成的缺陷可以降级;如有必要认证中心可组织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复核。
  (一)只有一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符合”;
  (二)有严重缺陷或有多项主要缺陷,表明企业未能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或者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或计划不能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不符合”。
  第二十四条 省认证中心完成综合评定后,应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省认证中心或报省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期间,认证工作暂停。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对异议已有调查结果的,省认证中心将检查结果报省局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符合药品GMP要求的,由省局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证书》及《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局审批办向申请企业送达;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认证检查不予通过,省局药品生产处发放《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省局审批办向申请企业送达。行政审批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省局应在其网站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并将公告上传国家总局网站。
第五章 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局及企业所在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持有省局核发的《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组织进行跟踪检查。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局负责组织协调药品GMP跟踪检查工作。省认证中心负责制订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跟踪检查的内容及方式,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检查组的选派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如有需要省局可委托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跟踪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踪检查的结果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药品GMP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药品GMP证书》载明的内容应与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所载明相关内容相一致。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为凭证,企业无需申请《药品GMP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结构、关键人员等如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局进行备案。其变更后的组织结构和关键人员等应能够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符合要求。
  省局应对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如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局收回《药品GMP证书》:
  (一)企业(车间)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
  (二)企业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被责令停产整顿的;
  (三)其他需要收回的。
  第三十三条 省局收回企业《药品GMP证书》时,应要求企业改正。企业完成改正后,应将情况向省局报告,经省局现场检查,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发回原《药品GMP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药品GMP证书》:
  (一)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二)企业被依法撤销、注销生产许可范围的;
  (三)企业《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其他应注销《药品GMP证书》的。
  第三十五条 应注销的《药品GMP证书》上同时注有其他药品认证范围的,原发证机关可根据企业的申请,重新核发未被注销认证范围的《药品GMP证书》。核发的《药品GMP证书》重新编号,其有效期截止日与原《药品GMP证书》相同。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在相关媒体上登载声明,并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省局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补发的《药品GMP证书》编号、有效期截止日与原《药品GMP证书》相同。
  第三十七条 《药品GMP证书》的收(发)回、补发、注销等管理情况,由省局在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药品GMP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2. 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
 
 
附件1
 
                                                受理编号:
 
 
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   (公章)
     
所 在 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 报 说 明
 
1. 组织机构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2. 企业类型: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填写。三资企业请注明投资外方的国别或港、澳、台地区。
3. 生产类别:填写化学药、化学原料药、中成药、中药提取、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放射性药品、其它类(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空心胶囊、医用氧)。中成药含中药提取的,应在括弧内注明。
4. 认证范围:按制剂剂型类别,填写注射剂、口服固体制剂、口服液体制剂、其它制剂、原料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放射性药品,其它类(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空心胶囊、医用氧)。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药、避孕药、中药提取车间在括弧内注明;原料药应在括弧内注明品种名称;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应在括弧内注明品种名称和相应剂型。
5. 固定资产和投资额计算单位:万元。生产能力计算单位:万瓶、万支、万片、万粒、万袋、吨等。
6. 联系电话号码前标明所在地区长途电话区号。
7. 受理编号及受理日期由受理单位填写。受理编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 年号 + 四位数字顺序号。
8. 申请书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并按照《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报送申请认证资料,要求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
9. 报送申请书一式2份,申请认证资料1份。

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注册地址 中文  
生产地址 中文  
英文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生产地址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类别  
企业类型   三资企业外方国别或地区  
企业始建时间 年    月    日 最近更名时间 年    月    日
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比例  
法定代表人   职 称   所学专业  
企业负责人   职 称   所学专业  
质量管理负责人   职 称   所学专业  
生产管理负责人   职 称   所学专业  
质量受权人   职 称   所学专业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e-mail  
企业网址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厂区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上年工业总产值(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利润(万元)                    税金(万元)                创汇(万美元)  
本次认证是企业第 [   ] 次认证             属于  □新建  □改扩建  □迁建 
申请
认证
范围
中文  
英文  
省、自
治区、
直辖市
(食品)
药品监
督管理
局审核
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目录
 
1 企业的总体情况
1.1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企业生产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传真、联系电话(包括出现严重药害事件或召回事件的24小时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1.2 企业的药品生产情况
◆简述企业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活动,包括进口分包装、出口以及获得国外许可的药品信息;
◆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及出口的需附上境外机构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获得批准文号的所有品种(可分不同地址的厂区来填写,并注明是否常年生产,近三年的产量列表作为附件);
◆生产地址是否有处理高毒性、性激素类药物等高活性、高致敏性物料的操作,如有应当列出,并应在附件中予以标注。
1.3 本次药品GMP认证申请的范围
◆列出本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线,生产剂型、品种并附相关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最近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线的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缺陷及整改情况,并附相关的药品GMP证书)。如该生产线经过境外的药品GMP检查,需一并提供其检查情况。
1.4 上次药品GMP认证以来的主要变更情况
◆简述上次认证检查后关键人员、设备设施、品种的变更情况。
2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2.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
◆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管理责任,包括高层管理者、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
◆简要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如组织机构、主要程序、过程等。
2.2 成品放行程序
◆放行程序的总体描述以及负责放行人员的基本情况(资历等)。
2.3 供应商管理及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情况
◆概述供应商管理的要求,以及在评估、考核中使用到的质量风险管理方法;
◆简述委托生产的情况;(如有)
◆简述委托检验的情况。(如有)
2.4 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措施
◆简述企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方针;
◆质量风险管理活动的范围和重点,以及在质量风险管理体系下进行风险识别、评价、控制、沟通和审核的过程。
2.5 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企业进行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情况以及考察的重点。
3 人员
3.1 包含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的组织机构图(包括高层管理者),以及质量保证、生产和质量控制部门各自的组织机构图;
3.2企业关键人员及从事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主要技术人员的资历;
3.3 质量保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和发运等各部门的员工数。
4 厂房、设施和设备
4.1 厂房
◆简要描述建筑物的建成和使用时间、类型(包括结构以及内外表面的材质等)、场地的面积;
◆厂区总平面布局图、生产区域的平面布局图和流向图,标明比例。应当标注出房间的洁净级别、相邻房间的压差,并且能指示房间所进行的生产活动;
◆简要描述申请认证范围所有生产线的布局情况;
◆仓库、贮存区域以及特殊贮存条件进行简要描述。
4.1.1 空调净化系统的简要描述
◆空调净化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如进风、温度、湿度、压差、换气次数、回风利用率等。
4.1.2 水系统的简要描述
◆水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及示意图。
4.1.3 其他公用设施的简要描述
◆其他的公用设施如:压缩空气、氮气等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以及运行情况。
4.2 设备
4.2.1 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
4.2.2 清洗和消毒
◆简述清洗、消毒与药品直接接触设备表面使用的方法及验证情况。
4.2.3 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系统
◆简述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的计算机化系统的设计、使用验证情况。
5 文件
◆描述企业的文件系统;
◆简要描述文件的起草、修订、批准、发放、控制和存档系统。
6 生产
6.1 生产的产品情况
◆所生产的产品情况综述(简述);
◆本次申请认证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6.2 工艺验证
◆简要描述工艺验证的原则及总体情况;
◆简述返工、重新加工的原则。
6.3 物料管理和仓储
◆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处理,如取样、待检、放行和贮存;
◆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处理。
7 质量控制
◆描述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检验标准、方法、验证等情况。
8 发运、投诉和召回
8.1 发运
◆简要描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需的控制,如,温度/湿度控制;
◆确保产品可追踪性的方法。
8.2 投诉和召回
◆简要描述处理投诉和召回的程序。
9 自检
◆简要描述自检系统,重点说明计划检查中的区域选择标准,自检的实施和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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