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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办公室、稽查局 发布时间:2014-03-13
“3.15”消费者权益日临近,为防止违法保健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广告误导公众,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近日,我局加大对全省各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媒体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违法广告的监管力度,对仙草活骨膏等7种严重违法广告的保健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采取暂停销售措施。
经监测发现,郑州寸草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仙草活骨膏(豫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2260216号)、福建奥莱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丹曲宝丹青胶囊(卫食健字(2000)第0188号)、西安阿房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曹清华(薏辛除湿止痛胶囊)(国药准字B20020225)、杭州天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润百分天姿牌维彤片(国食健字G20041442)、安徽省德济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斑蚂骨痛贴(皖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260125号)、郑州寸草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仙草骨痛贴(豫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2260215号)、郑州寸草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仙草活骨膏(豫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2260216号)保健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广告,多次利用专家、患者为产品疗效作证明,擅自扩大保健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行为,严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我局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严重违法广告所涉及的品种采取暂停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措施。
我局要求,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通知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责令其将所涉品种暂停销售,并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品种进行抽验。对违反本通知继续销售上述品种,一律予以查封、扣押。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虚假广告宣传,要在医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购买药品;保健食品没有治疗功效,不能代替药品,请谨慎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