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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6日上午9时,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白沙县局移送的白沙县首起食品涉刑案件─白沙七坊陈某某小作坊在米粉、面条中添加少量硼砂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白沙县局组织全县20余家米粉、面条加工经营小作坊业主到庭旁听该案件的庭审全过程,近距离接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警示教育。
2016年9月12日,白沙县局在全县开展米粉、面条专项整治,对白沙县七坊镇陈某某小作坊生产的手工面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硼酸/硼砂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小作坊加工负责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立案调查。白沙县局于2016年11月2日将该案件移交县公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案件于2017年7月6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当事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禁止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6年以来,白沙县局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毒米粉”、“毒面条”“无根豆芽”、“毒牛百叶”、“毒凤爪”、走私冷冻肉品等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开展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共计54余次,抽样送检样品483批次,查处案件9起(移送公安机关查处1起),共处罚金56124.3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